销售假劣药4家药企被处罚
昨日(1月3日),四川省遂宁市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本次公开的7起案件中,有3起为销售假药案,涉案企业有四川山河水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强泰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福翁堂药业有限公司;1起为生产销售劣药案,涉案企业为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01 四川山河水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年8月5日将标示为四川鹤鸣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的苍术销售给遂宁市爱心药业连锁河沙凌飞药店,销售数量0.5kg,销售金额42.00元。年9月5日经遂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次苍术被检验项目中(2)薄层色谱与苍术对照药材不一致;与苍术素对照品不相同不符合规定、0.00%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假药。 该公司于年7月21日和年8月17日分两次从四川鹤鸣堂药业有限公司各购进50kg(袋)、购进数量合计kg(袋),购进单价均为70.00元/Kg(35.00元/袋),购进总价.00元。年7月25日至年9月11日期间共计销售该批次苍术78.5Kg(袋),销售总金额.00元,故该批次假药苍术的货值金额为.35元,违法所得.00元。 该公司销售假药苍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十)项的规定,遂宁市药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00元;2、处货值金额.35元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75元;3、罚没款共计.75元。 目前,该公司已完全履行此次行政处罚。 02 四川强泰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给遂宁市益康缘药业有限公司广德店的中药饮片苍术(批号:)经遂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薄层色谱:与苍术对照药材不一致;与苍术素对照品不相同,不符合规定、0.00%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为假药。 该公司于年5月10日和年5月25日分两次从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四川嘉事蓉锦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的中药饮片苍术各20Kg(40袋),购进数量合计40kg(80袋)。该批次苍术购进单价为94.00元/kg,购进总金额为.00元。该公司将该批次苍术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该公司销售假药苍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遂宁市药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处货值金额.20元3.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70元;3、罚没款共计.90元。 目前,该公司已完全履行此次行政处罚。 03 四川福翁堂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给“医院”的中药饮片降香(批号),经遂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薄层色谱:与降香对照药材不一致,不符合规定;(3)薄层色谱:与降香对照药材不一致,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为假药。 现查明,该公司于年9月25日从四川省龙发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的降香10kg,购进单价.00元/kg,购进金额0.00元。你公司销售该批次降香共计6.5kg(剩余3.5kg被我局扣押)销售金额共计.50元,故货值金额为:.50元/6.5kg*10kg=.46元,违法所得为.50元。 该公司销售假药降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十)项规定,遂宁市药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如下从重行政处罚:1、没收降香(批号)3.5kg;2、没收违法所得.5元;3、处该批次药品货值金额.46元4.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07元;4、罚没款共计.57元。 目前,该公司尚未履行,履行期限为年1月4日。 04 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白鲜皮(批号:)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 该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砂仁(批号)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批次砂仁为劣药。 现已查实:1.该公司于年9月4日生产批号的白鲜皮30.9kg(取样0.4kg、留样0.5kg),于年9月11日入库30kg(其中规格1kg的15袋、规格0.5kg的30袋),销售了30kg,销售金额共计.40元。故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40元。2.年7月25日生产批号的砂仁61.9kg(取样0.4kg、留样0.5kg),于年7月30日入库61kg(其中规格1kg的20袋。规格0.5kg的82袋),销售了61kg,销售总金额.50元。故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为.50元。 该公司销售劣药白鲜皮、砂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四款第(五)项的规定,遂宁市药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处批号的劣药白鲜皮货值金额.40元2.5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元;处批号的劣药砂仁货值金额.50元2.5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5元。3.罚没款共计.65元。 目前,该公司已完全履行此次行政处罚。 内容来源:医药手机报() 作者:shadow 长 按 关 注 解锁更多医药精彩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首营电子资料交换平台” shadow赞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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