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木材行业协会

从年开始,原版《红木》国标进入了修订日程,于年完成终审,将于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本次修订相对年国标几个主要而关键的修改点如下:

一、删除了原标准中对于红木木材平均管孔弦向直径的限制条件。

一般说来,木材管孔弦向直径的大小与木材结构的细腻程度相关,在年制订标准时,木材学专家即是以此为红木木材相对其他木材具有结构细特征的定量依据。但是,可能是在实际红木检验时,此项规定难以全面得到实验操作的佐证落实,故在易引发误解和纠纷的情况下予以删除。

二、已列木材树种相对年的33(-34)个变成29个。

原因是黑黄檀被证明是刀状黑黄檀的同物异名,故删除黑黄檀。越柬紫檀,鸟足紫檀被证明是大果紫檀的同物异名,故删除越柬紫檀和鸟足紫檀。乌木类的蓬塞乌木则因为是属於菲律宾极度濒危物种而被删除。

上图:蓬塞乌木的标本(来自菲律宾棉兰老岛苏里高)

另有原版国标铁刀木的学名Cassiasiamea改为Sennasiamea,原因是这个树种在植物分类已被划归决明属Senna,而不再是腊肠树属Cassia(——注释版国标把属名Cassia称为铁刀木属,但是中国植物学家给予Cassia属名的中文名是腊肠树属,目前这个属仍包括众多种,但是铁刀木已经被调整,不再隶属Cassia属)。

上图:铁刀木的标本

三、木材类别方面将毛药乌木由乌木类调整至条纹乌木类。

四、木材测定方法方面,增加了木材构造特征试验方法和气味试验方法。

五、一些木材学名中出现的错误予以了更正。

如版本附录E中E1段巴里黄檀属名误作Dalbergin,已经更正为Dalbergia。版本附录G中G1段苏拉威西乌木种加词误作celehica,已经更正为celebica……此外,一些学名命名人写法亦已经被更新。

六、增加了红木树种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中的管制信息。

所有都依据最新的该公约第17届缔约方大会(CITESCoP17)之后通过实施的管制要求。

版《红木》国家标准中尚存的不足之处

一、仍然有部分树种的学名和植物分类没有予以更正

如香枝木(黄花梨),实际上不管海南黄花梨还是越南等东南亚国家产黄花梨都是东京黄檀,中国又称越南黄檀,而降香黄檀已经可以被证实确为后来重复命名的,故应当取消降香黄檀,统一为东京黄檀,并且这个结论实际上符合中国最近20年来的黄花梨消费市场。

不管售卖方如何声称卖点,如拆房老料、紫油梨等等,绝大多数所谓“海南黄花梨”依然仍旧是来自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实际上,黄花梨这种木材不会因为产地的相异而出现所谓的不同。任何试图想在木材样品出售中区分所谓“海南黄花梨”和“越南黄花梨”的行为同样属於误导市场和消费爱好者。

巴里黄檀已经被证明实际上是奥氏黄檀的同物异名,但在本次版标准中没有体现,不过实际上木材市场上的绝大部分“花酸枝”木材经解剖学鉴定,都更符合《红木》国标中的奥氏黄檀的结构特征。(花酸枝常简称花枝,目前在中国木材市场和红木家具销售领域被认为是巴里黄檀)。

巴西郁金香酸枝的树种多年前已经被证实不是所谓的绒毛黄檀,这项修正未能出现在年的新版《红木》国标中。据称,中美洲黄檀(这个树种就是国内木材市场的墨西哥微凹)与微凹黄檀亦为同物异名,但尚未得到完全证实。而菲律宾乌木很可能也是的同物议名,这些都需要有依据,然后可以体现在修订好的红木标准中。

二、红木物种濒危管制信息应当更加详细

版的标准中,红木树种的CITES管制信息予以明示,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据我们的了解,早在年红木标准修订启动会开始,绿色和平组织驻中国的森林代表就曾向修订委员会提出此项建议,最终在本次标准公布后得以被采纳。

不过,其中仅提到了一些被管制树种的CITES附录级别,而缺少了注释级别。实际上黄檀属树种的附录II却接受不同注释,如交趾黄檀接受注释#4,墨西哥和中美洲地区的黄檀属树种(红木国标中的微凹黄檀、中美洲黄檀、伯利兹黄檀)接受注释#6,其他黄檀属树种则接受注释#15。紫檀属亦有所区别,如紫檀(国标中称檀香紫檀)Pterocarpussantalinus在附录II中接受注释#7,刺猬紫檀则不带注释。

★几条注释的内容是如下(来源CITES)

#15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叶、花、花粉、果实和种子;

b)每次装运量最大为10千克的非商业性出口;

c)交趾黄檀Dalbergiacochinchinensis的部分和衍生物受注释#4约束;

d)源于并出口自墨西哥的黄檀属所有种Dalbergiaspp.的部分和衍生物受注释#6约束。

#6原木、锯材、饰面用单板和胶合板。

#7原木、木片、粉末和提取物。

#4所有部分和衍生物,但下列者除外:

a)种子(包括兰科植物的种荚),孢子和花粉(包括花粉块)。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从墨西哥出口的仙人掌科所有种Cactaceaespp.的种子,以及从马达加斯加出口的马岛葵Beccariophoenixmadagascariensis和三角槟榔(三角椰)Dypsysdecaryi的种子。

b)离体培养的、置于固体或液体介质中、以无菌容器运输的幼苗或组织培养物;

c)人工培植植物的切花;

d)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香果兰属Vanilla(兰科Orchidaceae)和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果实、部分及衍生物;

e)移植的或人工培植的仙人掌属Opuntia仙人掌亚属Opuntia和大轮柱属Selenicereus(仙人掌科Cactaceae)植物的茎、花及部分和衍生物。

f)蜡大戟Euphorbiaantisyphilitica包装好备零售的制成品。

三、红木分类的不合理性及是否鉴定不到树种的争议

由于天然木材来自自然界生长的植物体,故在密度、颜色、结构等方面存在有变异性,因此造成标准内某些分类的争议,如伯利兹黄檀Dalbergiastevensonii大多数实际上为浅黄褐色或红褐色,但却被划入黑酸枝,给鉴定机构鉴定树种及类别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卢氏黑黄檀Dalbergialouvelii新切面均为鲜艳的玫瑰红色,久候转为灰紫褐色至紫黑褐色,按照标准中的目测颜色观察,再对照类别分类就会出现很多歧义。

类似的情况亦出现于一些红木类木材的非典型性样品的判定中(包括乌木类与条纹乌木类)。根据木材研究的习惯,实际上木材商品分类本来就存在一科一类、一属一类、一种一类,多种一类(即一属多类)、甚至一种多类,所以酸枝木在中国的红木国标中仅被划分为“红、黑”二类,并被要求“鉴定到类”就给木材进口濒危监管和市场秩序带来一定程度的麻烦。

不管在中国过去市场习惯,还是原产地国家,很多红木确实就存在一种一类的区别性对待,如在东南亚,红酸枝就是交趾黄檀,花(白)酸枝就是奥氏黄檀(巴里黄檀),褐酸枝(黑酸枝)就是刀状黑黄檀,香枝木就是东京黄檀(降香黄檀是其同物异名),轻酸枝就是阔叶黄檀(又名油酸枝)和印度黄檀,紫檀柳就是安南黄檀,重花梨是大果紫檀,轻花梨就是印度紫檀等;而在中美洲同样也是微凹黄檀(包括Dalbergiagranadillo)可以对应红酸枝、伯利兹黄檀可以对应花(白)酸枝、密花黄檀为紫酸枝、危地马拉黄檀可以对应轻酸枝等;在南美洲和马达加斯加,不同黄檀属亦在商业上被不同名称予以区别;而黑酸枝则应为非洲的黑木黄檀Dalbergiamelanoxylon(即东非黑黄檀)所独有。

所以在木材鉴定方面,其实不少红木种类凭木材解剖和经验是可以鉴定到树种的。

中国国内长期以来对于红木定义和国标的曲解

很多中国国内的红木经营者,媒体等长期误解红木就是5属8类33树种,乃至于到现在又变成29树种,这些都完全是根本不同木材鉴定,不会研读科学标准所造成的,无论版本还是版本国标都明示符合对于红木定义的树种的木材都属於红木,所以从来红木就不仅限于所谓几十个树种。

红木及其制成品的价值在于其木材的优良内禀性质和制作者精湛的工艺水平,这种价值具有非常原始的自然和人文朴素性。

文章来源:掌上木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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